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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加装电梯政策:《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

发表时间:2019-04-03 17:03

《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

   为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办理流程,方便实施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5号)(以下简称《通知》)、《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建办字〔2017〕29号)、《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青建发〔2016〕7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外地经验制定如下办理指南。

一、适应范围

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应符合《通知》有关规定,对《通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2016年12月5日《通知》印发后竣工交付的房屋,加装电梯不适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政策。

2.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该类房产应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个人房产证条件后,再进行加装电梯工作。

3.住宅原规划设计方案中设有电梯,也建设了电梯井,但未实际安装电梯的房屋。该类房产在业主协商一致后,可直接采购电梯设备,按要求办理电梯安装开工告知、设备监督检验手续。

4.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干休所、经济适用房等已向个人发放房产证的房屋,适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

二、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和项目报备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般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申请人(即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不超过5名业主或书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及实施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范本、真实性承诺范本见附件1、2)。

1.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加装电梯的总平面布局等初步设计方案及草图,费用预算及分摊筹集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管理方式及后期运行维保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2.征求业主意见。实施主体应将初步方案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异议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签订书面协议。本单元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范本见附件3)。

4.加装项目报备。本单元业主就加装电梯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全部签订书面协议后,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各区(市)牵头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2个工作日内,召集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予以备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

1.办理部门:各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4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1)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表2份(见附件5);

(2)业主关于加装电梯签订的书面协议(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及设计草图;

(4)至少一名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

(5)业主无房屋权属证明的,需提供该栋楼房的产权大证、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业主购房合同等涉及房屋建设年代、主体结构、产权人构成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情况说明等(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二)项目设计和方案公示

1.项目委托设计。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设计方案。方案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并应符合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有关规定,对设计导则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或与以下要求不一致的,按下列要求执行。

(1)设计资料准备。

①收集住宅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②调查住宅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程度、施工质量、维护和安全状况以及地基变形情况,从安全性能、抗震性能、地基变形三个方面分析加装电梯的可行性。

(2)结构安全鉴定。

住宅加装电梯后应满足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经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技术方案,必要时要根据设计单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取样检测。

②当楼房为砌体结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未经鉴定和加固直接加装电梯:早期建造,未进行抗震设计,也无抗震措施的;承重墙体拆改情况较严重,也未采取加固处理措施的;承重墙最小尺寸、圈梁和构造柱设置等主要抗震措施不符合当时抗震标准的;地基变形造成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规范标准或承重墙体开裂,且沉降尚未稳定的。

(3)建筑设计要求。

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除满足《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 390-2016)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②加装电梯应因地制宜选择安装位置,底层入户方式应流线简洁,避免迂绕。加装电梯入户方式分为利用楼梯中间休息平台错半层入户和平层直接入户。平层直接入户的,进户门位置一般应为靠近电梯侧的第一间房屋(卫生间除外)的最短距离处,连廊宽度不宜大于1.5米,且不应小于1.2米。

加装电梯应考虑与相邻住户的安全防盗以及居室空间的私密性。

加装电梯的外观应与原楼房整体建筑风格相协调,同一小区、同一类型住宅加装电梯应在结构形式、电梯井道尺寸、位置、连廊长度、建筑风格等方面尽量一致。

加装电梯设计总平面图中需明确该楼房与相邻建筑的总体关系。

沿城市主次干道楼房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满足规划要求;涉及历史街区文保建筑的,应依法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4)消防应急要求。

①电梯不应占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米。消防车道的认定以房屋原设计图纸为准,如原设计图纸无明确标识或图纸遗失,则按照加装电梯位置距离消防车道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20米即可满足消防要求。

②加装电梯后应保证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加装电梯的防火等级不应低于原建筑设计标准。如原设计图纸无明确标识或图纸遗失,则电梯井壁及连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小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小时。

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多层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加装电梯后应保证疏散楼梯能够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楼梯间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加装电梯后应保证住宅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加装电梯工程应保证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畅通,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2.设计方案公示。实施主体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范本见附件6),公示文本中应写明异议反映的渠道(街道办事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公示期不少于10天。

(1)公示内容: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签名表或者书面协议);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实景合成效果图);有关情况说明。

(2)公示地点: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单元出入口。其中“物业区域显著位置”指物业区域主要出入口、会所、布告栏等部位,“本单元出入口”指本单元现有楼梯出入口的显著位置。

(3)异议表达:公示期间,本单元等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加装电梯事项或设计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向实施主体提出异议,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异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由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4)结果说明:公示期届满期间未接到相关利益方对加装电梯事项的异议,或有异议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实施主体即可形成公示结果说明(公示结果说明范本见附件7)。

(三)工程手续和办理要求

项目开工建设前,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区(市)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备案等手续,并及时向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加装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事先与相关单位沟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有关规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主体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方案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五条规定,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第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1.办理规划审查意见

(1)办理部门: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8

(3)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①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原件);

②实施主体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提供原件);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实景合成效果图)2套;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2.办理施工文件审查

(1)办理部门:本市开展业务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10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3份)。

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资质章。

3.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1)办理部门:市及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11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2);

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③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④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⑤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⑥实施主体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申请时,应即时通知市(市南、市北、李沧区项目)及区(市)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市及区(市)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即时对加装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开展监督工作;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即时对加装电梯的安装过程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及区(市)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有关监督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办理项目施工备案的依据。

4.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

(1)告知部门:区(市)市场监管部门

(2)告知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13

(3)办理时限:现场即时办理,也可采用网上、邮寄、传真等方式办理。

(4)申报材料:

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14);

②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办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手续

(1)办理部门: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2)申报地点: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77号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5号

               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45号东风首农大厦905

(3)咨询电话:85812365

(4)办理时限: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5)申报材料:

①电梯检验申请受理派工单;(见附件15)

②电梯制造单位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③电梯安装单位提供的电梯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相应资质证明,以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④施工方案;

⑤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⑥电梯机房、井道布置图或土建工程勘测图;

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意见和施工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四)施工组织和验收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主体应当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负责。市及区(市)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辖区内加装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及加装电梯的安装过程依法进行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向区(市)牵头部门申请奖补资金,项目相关档案资料应由实施主体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五)使用登记和交付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后交付用户使用。

1.办理部门:区(市)市场监管部门

2.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13

3.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6);

(2)实施主体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电梯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电梯监督检验证明等;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六)电梯维护和安全

按照《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加装电梯作为房屋附属设施,保证其安全运行也是所有出资人的责任。业主应当请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和单位定期对加装电梯土建部分(尤其是采用钢结构的)进行必要维护,确保加装电梯安全运行。

三、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是指市及区(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财政补助资金。奖补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

(一)适用范围

申请奖补资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2016年12月5日以前建成的本市地上四层及以上符合有关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

(2)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建成并完成电梯使用登记(登记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基本规则

1.奖补额度。对于符合奖补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市级给予奖补资金10万元。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奖补资金减半。各区(市)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级财政奖补标准。

2.发放程序。

(1)由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按程序一次性奖补(含市级奖补资金)。各区(市)应制定奖补资金具体发放办法,明确发放主体、程序和时间等内容;

(2)由区(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每年10月份,提出本区(市)上一年度10-12月份及本年度1-9月份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申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区(市)提报资料,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的资金分配方案,编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区(市)申报的奖补项目申请材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登记证明;

区(市)财政部门完成财政奖补的相关证明;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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